□蒋璟璟
预包装食品标签将更加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标签上文字、数字标注的最小高度拟从1.8毫米,按照包装面积大小分别提高至1.8毫米、2毫米、2.5毫米。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六项强化措施”,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其中,征求意见稿整体强化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北京日报)
各类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往往有着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信息告知,诸如生产日期、配料、厂家、保质期等等,这属于标准动作;其二则是“广告宣传”,所谓包装本身就是广告载体,而其标签标识在很多时候则起到了类似“广告语”的功能。此番最新发布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两方面的限定与规束,都呈现出了进一步收紧之势。
应该说,但凡市面上正规渠道制售的食品,其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基本还是遵循了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然而也应该看到的是,消费者对于不少食品商品的“包装”标签,依旧意见颇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原有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范制定已有时日,对于后续食品工业、食品零售出现的种种新趋势、新现象,并未能算无遗漏地展现出足够的前瞻性。其很多条款,都是粗线条、笼统化的,由此也就难怪一些厂家找漏洞、钻空子,大玩擦边球了。
即将出炉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既是对旧法的补漏、完善,也是基于产业链现状,对消费者诉求的必要回应。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强化了厂商“标签”的可获取义务。着重强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便于消费者快速、准确辨认。诸如“提高标注的最小高度”“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或数字标注”之类的细节规定,显然旨在解决以往素来被消费者所诟病的,“生产日期”找不到、看不清的痛点。
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其实整个的立法原则,是清晰明确的,那就是“该出现的信息要突出,不该出现的信息不要有”。其中专门提到,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在各类“儿童食品”大行其道的今天,这一规定,有望从源头遏制相关的营销炒作。
细化规范“食品标签”,于生产端来说,强化了诚信经营责任。而在终端消费环节,其必然会显著降低信息获取难度,提高消费者决策效率。更准确和“易看”的食品标签,呼应着更友好的消费环境和更愉悦的消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