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麦趣尔公司因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没收公司违法所得36万元,没收全部不合格纯牛奶产品,罚款7315.1万元,企业相关负责人也被处以不同金额的处罚。麦趣尔事件数次登顶热搜榜,引发网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更多关注和热议。
由麦趣尔事件引发的网友关注尚在持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再次强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新《规定》的发布,引起了食品行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明显提升,食品产业获得更好地发展。但仍存在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职责任务不清晰、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为推动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规定》第八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总监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监管部门将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前文提到,麦趣尔集团因在生产纯牛奶的前处理环节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除没收违法所得36万元及全部不合格牛奶产品外,还将被处以7315万元罚款。另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乳业工厂厂长、常温生产车间主任、配料员分别被罚款72万元、20万元、33万元、28万元。通过这个案例,希望进一步加深大家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的认识。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规定》的第十九条再次强调了这方面的法律责任。
正是由于麦趣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厂厂长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才被处以如此重罚。
这个案例发生的时候,《规定》还没有出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今天我们可以看到,《规定》中对于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是在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另外,《规定》第十八条还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各位食品同仁,还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规定》就要实施了。在此,我们提醒大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等法规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和类型,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避免因为不符合规定而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