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甜品店系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8月1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蛋糕烘焙装饰金、银箔”(纸屑状)作为食品原料制售顾客定制蛋糕。
金、银箔是重金属物质,根据《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第二条“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规定,其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经营。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2246元;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甜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
经查,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甜品店系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8月1日开始在位于浦东新区**********的经营场所内,使用“蛋糕烘焙装饰金、银箔”(纸屑状)作为食品原料制售顾客定制蛋糕。金、银箔是重金属物质,根据《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第二条“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规定,其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经营。
自2021年8月1日到2022年3月3日期间,当事人制售上述装饰有金、银箔的定制蛋糕共6个,销售收入共计2246元;待售1个,售价238元;剩余金、银箔原料(均不满一瓶)货值金额为13元。故本案认定的货值金额共计2497元,获违法所得共计2246元。待售蛋糕已经当事人适当处理后供员工食用,剩余金、银箔原料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照片、销售凭证、原料购买记录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经营的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2、没收违法所得2246元;
2、罚款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壹万元整(大写)、违法所得贰仟贰佰肆拾陆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