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和检疫署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10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4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5号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菜籽粕、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10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5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6号
关于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渔业及海洋资源部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10月13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布亚新几内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6号(关于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7号
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虎尾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10月24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虎尾草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7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虎尾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8号
关于进口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老挝输华土茯苓和鸡血藤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10月24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8号(关于进口老挝土茯苓和鸡血藤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9号
关于进口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与健康研究所关于尼加拉瓜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10月2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99号(关于进口尼加拉瓜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0号
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与健康研究所关于尼加拉瓜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10月25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0号(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1号
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经过联合评审,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吉林珲春东北亚国际商品城、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市场、江西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重庆市大足龙水五金市场、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商贸市场等8家市场。
为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221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221号公告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天津、石家庄、长春、哈尔滨、南昌、重庆、乌鲁木齐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试点地区直属海关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1号(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03号
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葡萄牙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