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消费者提供赠品是比较常见的促销形式,由于其具有免费或赠送的性质,在管理过程中企业容易忽视对其的合规管控。在法律法规约束下,赠品的要求与正常商品一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实体&网络经营)均需履行赠品产品相关责任与义务。关于赠品的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分布零散,为方便企业和消费者了解赠品管理要求,食品伙伴网针对常见的赠品管理问题进行解答,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赠品?
目前,法规标准中未明确赠品的定义。在汉语词典中,赠品解释为赠送的物品。结合相关法规,我们将本文中的赠品解释为:交易过程中赠送的物品或者服务,主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
2.谁来承担主体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因此,认为赠品应符合销售产品的质量要求。
生产者和经营者(含实体经营、网络经营)均应履行赠品产品相关责任与义务。经营者不得以侵权或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赠品。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必须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个经营地点的当前销售价格。
零售促销活动中,零售商不得降低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赠品。
3.赠品标签标识有相关规定吗?
赠品是预包装普通食品,则其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2011要求,营养标签标示应符合GB 28050-2011要求,要符合相应产品的标签要求,具体要求根据赠品产品品类决定。GB 7718-2011及其问答中,对于赠品只在第四十七条中对于净含量标识进行了说明: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当赠品与产品在同一包装内时: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并需要对赠品的净含量进行标注说明。如果赠品与产品有差异,就应该对赠品进行说明,具体要求见《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当赠品独立赠送时:根据上述介绍的赠品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由于产品标签标注不清,譬如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导致受赠方受到伤害,那么赠送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赠品是非食品的消费品,其使用说明可以参考GB/T 5296.1-2012和其他对应的标准执行。如玩具使用说明中的标注内容、形式、字体字号等要求,则可以参考GB/T 5296.5-2006规定执行。
4.企业可以用赠品免费进行免责抗辩吗?
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地方法规对赠品有管理要求吗?
在各地方法规制定的相关产品质量条例和(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也有关于赠品的相关规定。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赠品。企业一旦违规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赠品,并处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本)中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结语
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对于赠品的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赠品,食品伙伴网提出以下建议: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管控流程,规避因赠品管理不当引起的客诉或客户满意度下降问题;经营赠品频次高的企业,可设立赠品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文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经营赠品频次一般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内部签核流程进行管控,履行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