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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12-12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2570
导读

咸宁市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咸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民意最盼、市场主体最优、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服务,扎实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为营造集中打击声势,对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现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冒用认证证书案

 

  2022年4月20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湖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中使用的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通过招投标代理公司湖北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某市委党校劳务外包采购项目时,冒用湖北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参与投标。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二:嘉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3月28日,接群众举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北某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11袋育粮丰牌含硅蛋白酶磷钙镁肥进行抽检。结果为腐植酸的质量分数、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2022年6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6000元罚款。


  案例三: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在加工销售的豆芽中非法添加物质案

 

  2021年12月15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依法对谢某豆芽加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豆芽加工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抽样送检,现场豆芽为不合格食品。经查明,当事人在豆芽生产的过程中添加了“无根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累计销售金额7.7万元。2022年1月5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销售假药案

 

  2022年7月18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日常巡查发现,许某店内经营的“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美国伟哥”两品种未标示批准文号,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发现经营的“黄金伟哥”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查,以上产品不能提供合法票据和相关手续。经咸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美国伟哥”、“黄金伟哥”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7月25日,通城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察。

 

  案例五: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东某科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2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广东某科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正在使用的4部乘客电梯无法提供《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并限期改正。4月28日,当事人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监测研究院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案发后,当事人申请复检,2022年6月7日,经检验合格。2022年7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六: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某珠宝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表示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2月22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阳县某珠宝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冰敦敦”外形的黄金饰品7件,并刻有奥运五环和冬奥会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冰敦敦”饰品8件,货值金额20978元,已销售1件。2022年4月18日,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执法机关没收当事人侵权商品7件,并处罚款20978元。

 

  案例七: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5月23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南昌市某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财旺福进门”牌食用植物调和油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福临门”牌食用植物调和油相似,易产生误认。经查,当事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临门”驰名商标几乎相同的美术字体“福”字,且单独放大突出“福”字元素,横向排列“福**”,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涉案货值28.657万元。2022年10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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