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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什么又是食品添加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包括增味剂、消泡剂、膨松剂、着色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同时能够起到防腐和保鲜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食品的质量,是法律规定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而食品添加物则往往是销售者为了改变食物形态、色泽等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此类物质被违规添加到食品中可能会导致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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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食品添加物质
为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相关部门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名单中三聚氰胺、工业硫磺、苏丹红、吊白块、废弃食用油脂、孔雀石绿、毛发水、荧光增白物质等均被列为非食用物质并非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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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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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
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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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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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或有权组织可提起
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