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男子杨某在百色市右江区一家超市花费30元,购买了几样过期食品。随后,他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5000元,并退还30元购物款。近日,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杨某在该超市分别购买蛋风味挂面、奶香巴旦木、土豆粉、北方劲道挂面等食品,购买时这些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随后,杨某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5000元,并退还30元购物款。
右江区法院审理后发现,根据审判系统记载,自2020年以来,杨某多次通过购买过期食品,再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 ,类似案件在右江区法院有52件,在其他法院有8件。
承办法官介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可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在本案中,杨某有意识对购买时间、地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素进行拍摄,证据保留方式娴熟,明显不是为生活消费所需。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购买商品只是索赔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违背了《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杨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小超市销售已过食品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亦是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应退回杨某购物款30元。
法官表示:
消费者发现有违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有人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其行为违反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司法、执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