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29日电 据“昌平市场监管”微信号消息,近期,昌平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中,招牌为“老诚一锅”的北京东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渝是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昌平第五分公司等被责令整改、给予警告,6家餐饮门店被停止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通报的具体处置情况为:
1、北京东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老诚一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黄平路202号院1号楼103号)凉菜间内放有未经清洗的花生、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6.4.7的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北京天时泰达酒店有限公司(招牌:丽枫酒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流星花园三区39号楼1层01)凉菜间废弃未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北京回龙观国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中国兰州牛肉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冠庭园8号楼1层1-E)网络超范围经营凉菜。
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已立案调查。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4、北京长铭伟璐科技有限公司(招牌:和番井饭牛肉饭珠江摩尔店;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1层101内5-101-03)食品制作人员工作时佩戴首饰;食品原料贮存未做到隔墙离地放置;半成品与未清洗的原料混放在一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5、北京桐林钰铖大饭店(招牌:东北菜;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商业中心一层1-B18号)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6、北京昌阳莲友鞋店(招牌:徽州鸭头;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商业街)网络超范围经营凉菜。
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已立案调查。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7、北京松鹤楼苏灶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水桥店(招牌:松鹤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院1号楼5层F5003、F5004)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8、北京渝是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昌平第五分公司(招牌:渝是乎;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院1号楼四层F4024)后厨环境不卫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9、北京甜贝儿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招牌:八月麦坊生日蛋糕;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村南祥和龙锦农贸市场门脸房11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焦士滨小吃店(招牌:山东馒头;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4号-02〈临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翠花名灼餐饮有限公司(招牌:东北菜馆;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南10幢等10幢第2幢02F1017)现场超项经营凉菜。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永达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招牌:驴肉火烧;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北街20号1号等11幢内5幢513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3、北京汇金仁和商店(招牌:刀削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果园三巷13号)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4、北京昌阳蜀娘科贸有限公司(招牌:蜀娘串串香;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街西侧-601号)清洗消毒设施不完善。
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